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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护理服务” 试点大幕拉开,北京等6省份首批试点

日期:2019-02-22

2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及试点方案,确定今年2~12月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等6地试点“互联网+护理服务”,其他省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取试点城市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对“互联网+护理服务”做了明确界定,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同时,《方案》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行为、服务管理、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相关责任、风险防控、支撑机制等九项试点内容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方案》指出,试点医疗机构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试点地区应组织制订本地区“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原则上,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同时,结合实际供给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在规范管理“互联网+护理服务”上,《方案》强调,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认可后才能提供相关服务。其间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试点医疗机构可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同时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服务对象签订协议,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责任。为积极防控和应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方案》提出,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可以购买/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

《方案》指出,要按照“依法开展、规范服务,以人为本、满足需求,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左右的试点,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背景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等。《方案》提醒,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主动密切关注辖区内“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我国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有1.5亿,占老年人总数的65%,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4000万左右。失能、高龄、空巢老人的增多,使得很多带病生存的老年人对上门护理服务需求激增。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卫生健康工作的深度融合,近期部分地区也出现了?“网约护士”,大多由社会力量主导推动,其实质是互联网+护理服务。而由国家组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可以加快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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